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029
不能犯理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该种分类较容易导致思维认识上的混乱.而本文则欲以通过对不能犯理论的历史沿革的探究摸索出不能犯理论本质核心为何.我国在处理不能犯问题上,以往习惯于以抽象的危险说为基础,故在不能犯处理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主观归罪的嫌疑,扩大了未遂犯的处理范围.为改变我国以往传统的刑法观点,通过对德日两国不能犯发展轨迹进行比较,认为不能犯理论建构的两大基础便在于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和行为危险的判断方法.在德国客观未遂论和主观未遂论的两大基本立场的对立中,客观的危险说,既修正的客观的危险说获得现代刑法学界对不能犯处罚依据和危险判断方法的认可.
不能犯、危险性判断、未遂犯、手段不能
D924(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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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