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006
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法律责任性质
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这一概念最先由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后简称《汉堡规则》)引入.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后简称《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责任适用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但未对这一责任的性质作明确界定.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责任性质提出了多种解说,彼此间亦存在分歧.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理清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促进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完整自洽.本文集中阐述了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问题,对围绕这一问题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的研究,为界定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总结了在法律规范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承运人责任的范围.第二部分,是罗列并概括了学者们对实际承运人责任作出的不同界定及其理由,并就这些观点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是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1号的内容,分析了司法实务对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所持的态度.最后,是就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界定提出的建议和总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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