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探讨——从《德国民法典》到《侵权责任法》
德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式:损害赔偿,823条第1款规定了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共八种侵权责任形式,这八种责任形式是否都有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必要?是否所有的责任形式均适用现今规定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除外.本文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与德国民法典进行比较,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D923(中国法律)
2018-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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