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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中鉴定程序的调研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在刑法的威慑下,社会上的醉驾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案件仍层出不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实践中认定驾驶人员是否为"醉酒"状态、血液乙醇浓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BAC)是否达到80mg/100ml标准,须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此类鉴定意见便成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实务中笔者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醉驾案件存在司法鉴定程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血样提取、存储、送检等程序严重违规、检测结果效力认定具有误区等问题.

醉酒驾驶案件中、鉴定程序

D918.9(法学各部门)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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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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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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