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可作品性及法律保护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长期扎根发展于中国,却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很多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灭绝.我国2010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迄今仍未公开颁布,在关键的法律依据上仍属空白.司法实践以及社会事实反映出对其保护的紧迫性,而其作品定性是现在的理论门槛.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可作品性,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
D997(国际法)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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