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总则草案中胎儿利益法律保护规定的思考
2016年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生成于经济、科技并不发达时期的传统民法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出生活着时的利益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其他法律并未就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这就导致现实中胎儿利益无相关具体法律保护.《民法总则(草案)》对于胎儿的继承权和受赠权有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必要在立法中对胎儿的其他权益予以明确.
胎儿、民事权利、保护
D923(中国法律)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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