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分歧,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是较为流行的做法.然而,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否都与以上四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尚需进一步分析.本文从个案入手,根据该四种罪的构成要件对网络色情直播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结论是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与上述四种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完全一致,即该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仍找不到处罚依据.
网络色情直播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D924.3(中国法律)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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