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之司法适用——从成都某法院否决"滞纳金"案说起
体现民意的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却未能走进审判,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适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在本文中对其进行了原因性分析并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宪法适用和违宪审查裁决建议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和宪法适用的最终裁量权的复合审查制模式,构建出适合我国宪法司法化制度.
援引、依据、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
D921(中国法律)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