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服务责任主体排序
由于"社会"概念过于抽象,主体范围过于模糊,而立法的要求之一是"明确性"因此立法不宜界定基本养老服务的"社会"责任.一般情况下,综合考虑贡献、需要、经济能力、个人尊严等因素,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中,老人自身的责任应是第一位的,家庭的责任是第二位的,而政府应当承担兜底责任.现实中,两类特殊情况下的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分配值得研究:老人有健康的成年子女但是其无力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老人对子女有严重过错.
基本养老服务、责任位序、特殊情况
D630(国家行政管理)
2012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2QNFX041;2016年度重庆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SKJD24;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CLS2016D147
2017-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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