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以借贷为名受贿研究
随着我国反腐运动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直接收受财物,而通过借贷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与传统的行贿人单方向受贿人输送财产性利益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提供借款,从中收取高额借贷利息,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就以借贷为名受贿的概念以及如何区分以借贷为名受贿与民间借贷、以借贷为名受贿行为的认定、数额的认定进行了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区分以借贷为名受贿与民间借贷的时候,应当辨析借贷的原因、双方平时关系、是否约定职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定.在计算犯罪数额方面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作为衡量高额利息的尺度.
国家工作人员、借贷受贿行为、受贿数额认定
D924.392(中国法律)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