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以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
2013年公司法的修正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特有的资本认缴制,该制度的设计反映了政府鼓励创业、激励创业的财政政策.但由此带来的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否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本文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应用于该难题的解决是正当且合理的,加以运用是有优势的.
认缴制、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债权人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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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