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欠薪支付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程序视角的分析
“欠薪支付令”制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纠纷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这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所以欠薪支付令应与民事诉讼支付令有所不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程序的异议机制以及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致使欠薪支付令难以在劳动者讨薪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立法在引入《民事诉讼法》上的支付令时,并没有根据“欠薪”的特点对该制度程序上固有的缺陷加以改造.
劳动合同法、督促程序、欠薪支付令、完善
D922.52(中国法律)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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