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抵押登记的现实困境——谈进一步放开房产抵押登记,激活实体经济
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开始有条件的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进一步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房产抵押作为借贷担保的一个重要方式,但由于历史原因,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出借人并无法成为房产抵押权人.本文将从房产抵押登记发展历史着手,略叙“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规则,结合目前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出借人不能成为房产抵押权人困境,探讨扩大房产抵押权主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房产抵押、企业问借贷、抵押登记、抵押权主体扩大
D923(中国法律)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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