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符号受损害的救济模式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格利益不再仅仅包含精神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也成为了人格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格符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侵权诉讼中,纯精神损害赔偿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救济模式也从单一走向多元.国外人格权理论发展出两种损害赔偿救济模式,分别是: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分别救济模式和不区分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综合救济模式.这两种模式并非二选一,在区分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行为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救济模式可为符合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要求.
人格符号、商业利用、损害赔偿、救济模式
D913(法学各部门)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