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身份证件特征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将行为对象扩大到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且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扩大了刑法惩罚的范围,"开放式"的立法结构是否导致刑法的恣意,"等"字所能涵射的身份证件应该具备的特征是我们适用刑法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从身份证件的概念入手,试图通过对刑法中身份证件特征的总结,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参考.
身份证件、行为对象、谦抑性
D924.3(中国法律)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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