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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思考

引用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由此确立了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的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此方案之后,各地检察院一改之前的领导决定制,变为主诉检察官负责办案制,进行放权。在此方案之后的这些年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体现出了其优势,明确了案件责任,提高了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提升了检察机关公诉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D926.3(中国法律)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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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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