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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个人作为原告资格的探讨

引用
在我国,根据法律与政策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组织,但是公民个人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及有益之处,本文将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现状与各类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及公民个人作为诉讼原告的正当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律提及建议性的观点。

环境公益诉讼、个人、原告资格

D925.1;D922.68(中国法律)

名称中国公益诉讼的研究项目编号201410378191。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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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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