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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审查规则之优先判断

引用
在犯罪构成中现在比较通用的是“四要件”[1]和“三阶层”[2]学说。“四要件”认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三阶层”学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种“三元”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它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笔者不对犯罪构成理论作深入探讨,但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选择哪种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审查过程中,均应遵循科学的审查判断的顺序。笔者结合实际,通过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定罪审查、优先判断、构成要件

D92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6-15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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