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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启示

引用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但中心地位必须限定在诉讼中,诉讼之外不存在中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必须坚持,不能在审判中心主义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上搞对立。

诉讼制度改革、影响及启示

D926.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3-1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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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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