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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立法借鉴与重构

引用
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诉讼违法行为。恶意诉讼当事人常以恶意串通的方式利用法律的漏洞诈取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从而得以实现非法获益。此种犯罪现象的频发违背了诉讼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设置初衷,更加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二零一二年修正案中对恶意诉讼特别是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但是这些规制仍然存在片面性。基于对诉权保护和节约司法成本的考量,针对恶意串通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还有必要通过建立诉前诚信担保制度,给恶意诉讼拉上一道屏障。兼以明确诉讼公开以及通知职权义务等措施,促使恶意诉讼的及时发现。采取建立特别参加制度的方法,为案外人提供完备的程序救济途径。最后,从设立罚金制度入手,给恶意诉讼者以有力的威慑和惩罚。

恶意串通、恶意诉讼、立法借鉴

D925.2(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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