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进行股权转让,出让人不因退出公司而免去出资义务。受让人在明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与出让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当受让人为善意时,公司其他股东有善意的提醒与告知义务,未尽到提醒与告知义务的股东也是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主体,出让人、受让人和其他股东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出资责任
D923.6;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