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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人制度

引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对公益诉讼予以确定。该条中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没有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会有第三人制度。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政府干预经济法和政府参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该有第三人,哪些主体适合成为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进行研究。

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环境污染

D925.1(中国法律)

201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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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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