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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引用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就是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的凸显,比如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私事自己决定权的保护问题等等。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格权,其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上述问题的立法原因、社会原因,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保护人格权。在认识并思考,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对人格权有更深刻的认识,也更有利于加强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正如台湾学者苏俊雄所说,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并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的具体人类,以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对于主体、对于社会所具有的作用。使民法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进行切实的保护。总之,我们要认识人格权,发现社会中人格权没有得到保护的现象,进而在立法司法方面进行保护。这也是本论文的逻辑所在。

新生人格权、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私事自己决定权

D923(中国法律)

201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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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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