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隐名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关于直接代理的规定,分别规定了英美法系中隐名代理以及与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建构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降低交易成本,但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对隐名代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借鉴当中,难免出现不足之处。本文拟从隐名代理制度的研究入手,以求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之不足。
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D922.28(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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