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冒领黄金手链案”谈三角诈骗的实践探索
三角诈骗( Dreieckbetrug)作为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被害人和受骗人不一致,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性始终存在着分歧。然而三角诈骗实质上并未突破诈骗罪的基础模式,且最终损害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的构成。在实践中,一方面要注意以受骗人是否具有财物的处分权限和地位为区分,划清“三角诈骗”和盗窃间接正犯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限制“三角诈骗”未遂的范围,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角诈骗、诈骗罪
D917(法学各部门)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