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货物交付规则的评述
《鹿特丹规则》基于新形势的背景之下,对原来的国际贸易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相比于之前的三大公约,《鹿特丹规则》对于国际商事活动规定更加细致,例如,对于原有的“钩到钩”、“港到港”,改为“门到门”规则,将货物在交易双方的移转上规定的更加详细,也更加符合当今交易现实。《鹿特丹规则》更多的加入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在更大的程度上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鹿特丹规则》适应新形势的一大表现即在于,完善了对电子单证、电子运输数据的规定,将电子运输记录效力确定,将电子化操作纳入规则调整范围,使得规定更加符合现代化要求。
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责任期间
D996.19(国际法)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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