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限制
香港,作为我国“一国两制”政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回归后被赋予了高度的自治权。《香港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然而,《基本法》对“高度自治”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使各界对香港在哪些方面拥有自治权,拥有多大程度的自治权一直存在争议。而前阵子闹的沸沸扬扬的占中事件,又一次将这些争议引入人们视野,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区的自治权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趁在香港城市大学交流学习的机会,我翻阅相关资料,综合各方学说,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限制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做出此文。
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中央授权、合理限制
D921.9(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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