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切入
我国最新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针对民事诉讼中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网络新媒体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的需求。新媒体作为当下流行的信息传播渠道,对我国审判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广泛采用。但在实践中存在公开案件范围不明确、法院选择性公开、公开主体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并扩大民事诉讼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扩大公开主体,保障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民事诉讼、新媒体、审判公开
D925.13(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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