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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引用
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有异于传统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其显著特征有,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其危及到的是全社会的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公益诉讼追求的目标.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有别于私益诉讼之处是,在提起时,并不要求产生既定的事实,即损害环境的事实可以并未发生.而是根据对事实有着合理判断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侵害社会公益的事实.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性质内涵、原告主体

D92;D91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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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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