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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收取权和自然增值归属

引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轩然大波,人们过多关注的是房子归属.该次解释重点在规范夫妻的财产关系,注重维护夫妻的个人权利,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过度保护夫妻中有产者的利益.本文主要是对该解释第五条的合理性问题.就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将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于个人财产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婚姻法解释(三)、孳息归属、自然增值、价值取向

DF5;D92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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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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