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股东缺位问题的《公司法》解决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没有具体的所有者和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名义上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这些国有财产的所有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各种登记资料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都是国有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国有公司从此都有了自己的“郎君”,乍一看,我们似乎从形式上解决了国有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此问题深入研究.
国有公司、公司法、股东缺位、激励机制、制度化
F40;DF3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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