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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之转让权

引用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事有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权和解除权,但我国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基于实现破产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和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从而公平清理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我国可以适当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

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转让权

F27;D92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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