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之转让权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事有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权和解除权,但我国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基于实现破产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和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从而公平清理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我国可以适当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
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转让权
F27;D92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9
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转让权
F27;D92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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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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