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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改进

引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担保制度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债权人在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下,为了保障自身的债权安全,获取最大的利益,往往采取了混合担保的方式,即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但是,当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时,应如何确定两者间担保范围及实现担保的顺序、两者之间能否可以追偿等.对此,我国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中均对此做出了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比较其差异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有利于我们检讨现行法律的不足.

证人、物上保证人、处理规则

D92;D9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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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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