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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主体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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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学界对其调整对象的主体究竟只能局限于人还是应该打破传统的理念,拓展到人与自然的问题上长久以来存在着争议.本文作者赞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二元性,即自然可以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主体.本文将主要从传统法理学的滞后性与自然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可行性两方面进行论述自然作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性.

自然、法人、赠与、公益诉讼

DF4;D92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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