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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折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分

引用
一、案例 2011年10月5日发生于漳州市龙海第二医院妇产科的一起医患纠纷,最后由龙海市卫生局委托漳州市医学会对患者李明月与龙海市第二医院的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患者(产妇)以"停经38周,见红半小时为主诉,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就诊于龙海市第二医院,下午2:30左右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诊,当班医生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检查,救治,造成胎儿死亡,医方存在明显过错,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

TV2;P20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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