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之探讨
在行政诉讼中,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承担行政证明责任,当被告举证不能时应承担败诉后果.该制度旨在保障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之平等,但忽略了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行政相对人之利益.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相关证据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这样直接损害与被撤销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亟需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以切实保障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诉讼第三人、法院调查取证
D92;D91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