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
“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且没有突破性结论的热点之一.“公共利益”在我国一直是范围不明确且没有相应的公共利益认定.2011年1月19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应该是历史性的突破,但是我们清楚此突破仍有改进与提升的空间.我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列举外加民众投票或听证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商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利用.
公共利益、界定、实体法、程序法、听证程序
K22;F72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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