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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国家监察法》适用

引用
《国家监察法》出台前,套取高校科研经费行为主要通过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导致了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为代表的刑法扩张.《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公立高校从事管理的人员列为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对象,《国家监察法》成为规制此类现象的前置法律依据.《国家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要求坚持刑事责任谦抑性,尤其体现为法律对职务违法和犯罪的主体做了以“公权力行使”为标准的限制性规定,并建立起日常监督与调查处置、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政务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二元结构,是对刑事责任扩张适用的合理阻隔.实现从《刑法》主导向《国家监察法》主导的归责模式转变,准确解释《国家监察法》相关条款并构建符合高校治理要求的监察程序,是合法规制高校科研经费套取行为的关键.

国家监察法、政务责任、刑事责任、高校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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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JZD018

2020-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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