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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的三元体系及其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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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形成了三元体系,其制定发布者既可能是国家有关机关即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可能是行业协会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还可能是航空运输企业即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设立旅客黑名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罚和申诫罚,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航空公司设立旅客黑名单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寻求民商事救济,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存疑.我国应通过民航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创新,赋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权、中国民用航空局监督权、航空公司动议权和执行权,赋予旅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黑名单、民航安全、旅客不文明行为、行政处罚、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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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文本解读与司法考量研究”项目编号:2018SJZDI038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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