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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得缸”商标谐音“郭德纲”之法律分析

引用
在我国未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的条件可以界定为:非贬义性地对非政治及公益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用于与原名人所属的行业不相关的领域,且该名人或知名形象名称未被注册为知名商标;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进行整体式模仿时"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谐音商标、商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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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与法治理论课题09SFB5028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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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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