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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引用
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数据利用、数据确权、数据访问与利用权、数据治理、数字经济

45

D914;G231;F840.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211-01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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