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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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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个人信息权利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行政监管、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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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D082;G641

2022-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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