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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门性证据的扩张与规制

引用
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性问题与专门性问题之间存在严格界分,二者在认识结构、认知权力分配和相关证据适用标准上都有所不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由此我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本格局将逐渐演变为以鉴定意见为主、多元化证据形式并存.传统的鉴定意见规制模式存在表象化审查的问题;而新证据类型在基础要素质量控制机制方面较为薄弱,会导致裁判者对专门性证据的审查承担更多责任.这要求裁判者对专门性证据真正承担起看门人角色,由过去依赖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逐渐转向实质审查.目前针对新证据类型的规制框架,还存在参照模式定位不清、合法性不足、以鉴定意见为中心的审查框架与新证据类型之间潜藏诸多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应针对专门性证据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实质审查框架,在专门人员资质、专门性知识和专门性推理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审查.

证据审查、鉴定意见、专门性证据、专门性问题

44

D925.2;F270;G2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6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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