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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之内涵重释

引用
商标法中的"显著特征"往往被等同于"显著性"或"来源识别性",然而其究竟指向影响来源识别性的商标外观要素,还是指向来源识别性的整体,抑或指向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问题的根源在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代表的不同立法模式对我国商标法发展进程的先后影响,以及来源识别性的正面定义方法和反向推断规则之间的混同.解决之道在于明确来源识别性的构成要素,补全反向推断规则.商标的外观要素也是来源识别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不同法域中体现为各异的形态.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及实践经验、商标的三元符号结构以及相邻学科的理论借鉴,可以把"显著特征"重释为"商标在符号外观上的、足以影响来源识别的区分性".

显著特征、来源识别性、显著性、公有领域

44

D923.4;X513;F120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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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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