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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之范畴厘定

引用
"债权物权化"由来已久,但其内在机理却鲜有深究."债权物权化"现象域呈现出随意、散漫的泛化之势,此种"合并异类项"的发展趋势极易消解债物二分体系和债权物权区分理论.基于对德国学说的继受和发展,"债权物权化"系指债权具有部分物权特征."债权物权化"与"债权物化"存在根本差异,后者对应债权的财产权客体面相,此时"物化"的债权具有全部物权特征.以继受保护不构成债权物权区分的特征为限,尤应注意"债权物权化"与"债之随物化"之间的区辨.在重构物权特征的基础上,"债权物权化"仅涉及相对性面相下的合同债权被赋予对标的物权的处分保护."物权化"构成法政策介入私法的媒介,受比例原则制约,在方法上宜谨慎运用.

债权物权化、债物二分、债权物化、债之随物化、处分保护

44

D923.6;TP391;F27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1M700101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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