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关系的类型——基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
厘清牵连犯问题,有必要先区分"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两个范畴.在牵连犯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关注点从牵连犯存废之争转向如何界定类型化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化分析,是可尝试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立法中唯一呈现出类型化特征的"受贿犯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类型,因受制于加重犯立法模式和司法解释数罪并罚的规定,难以被推广运用.相较而言,司法解释提供了更丰富的分析样本,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侵害法益同一型、必然性关联型和高伴随关系型.前两类分别因"侵害同一法益"和"(准)想象竞合"特性而具有较牢固的从一重处断基础;而占比最多的高伴随关系型,大多数也坚持了客观的、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基本立场.
牵连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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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G254.122;TP3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2022-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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