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的历史变迁与体系展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是在历史变迁中逐步形成的,其具体呈现为三重面相的叠加.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不具有组织或职权一体性,二者之间的关联本质上是功能性关联.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并非同质替代,而是有所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若涉及重大价值决定,应当遵循全国人大的判断;在不涉及重大价值决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充分自主地发挥其民主代议与协商的功能.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除能基于民主集中制开展政治控制型监督,还可通过宪法解释进行规范控制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国家治理需要、政体结构特点及不同职权间的张力共同决定,应以此为框架,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诸项职权的外部边界与内在界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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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262.11;F014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规划项目20XNLG02
2022-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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