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构众说窥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形式变革的稿件编后感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肇启以来,经济主体的功能转换与结构再造就是改革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品性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能动对象,却一直使改革观察者处于纠结境地,因为这本是一类存续普遍而又同构普通的经济组织体,但却既能长期作为改革焦点而持续发生学术吸引力,又能致使相关理论解说或政策建议迄今千论不一、莫衷一是.由此出现一个需要深刻反思的改革现象:本来"我国经济改革最先在农村发端",[1]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却呈现出与改革趋势并不相随的固化状态,由此导致其资源配置功能效率不彰,尤其不能充分释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优化所赋予的机制性潜能.伴随而来的就是对相关知识增殖、理论阐释和政策供给的效能判断与反思,其何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包括法律制度建构方面未能展现出在其他领域的实质功效.对于那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建构承担知识供给之责的法学研究者而言,这是一个易深陷其中而不易凸显成就的专业领域,虽然集四十年之功聚焦于斯,但尚未见有力之学术通说,更遑论通达之社会共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法、形式变革、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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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F321.32;F231.5
2022-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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