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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

引用
电子数据鉴真是信息时代重要的证据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尝试将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这既源于传统的"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可分离性、海量性等特征,也源于证据鉴真方法的开放性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在线诉讼推广适用所产生的内在需求.技术性鉴真并非简单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其也会带来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和规则的改变.技术性鉴真在价值功能、鉴真标准等方面与传统鉴真方法并无区别,但在内在机理、证明责任、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规则.技术性鉴真有其适用边界,其主要适用于电子数据"单独提取"模式,在"转化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具有限制性,在"一体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则具有阶段性;技术性鉴真方法可与传统鉴真方法交叉适用,但也存在独立适用的发展态势;技术性鉴真仅能解决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问题,而无法保障其实质真实性.在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中,应保障诉讼主体的平等参与和有效对抗.

电子数据、鉴真、完整性校验、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

44

D915.13;TP393.08;G4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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