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已公开个人信息、二次授权、合目的性、一般可访问、客观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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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G252;F121.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C820045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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